重大職災不斷 勞動部擬提高罰則、加強管理責任
2024-06-29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9日電)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名上路滿10週年,然而近年每年仍有200、300人職災死亡,勞動部擬提高職安法規罰則,並加強承攬人管理責任、新增雇主罰則,盼從源頭預防職災。
國內重大職災案件不斷,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去年有300人因工作死亡,其中營造業就占半數、有151人,再往前看,111年也有320人因職災死亡,其中營建業有156人、占48.7%,是近5年最高。
為進一步降低勞工職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計畫檢討職業安全衛生法,擬啟動修法提高罰責、加強雇主以及承攬包商的預防管理責任等。
台中捷運去年5月遭興富發建案掉落吊臂砸破隔音牆釀1死10傷,縱使造成嚴重傷亡,但依照職業安全法規,最後也僅就興富發未盡承攬管理責任而開罰最高新台幣15萬元。
後續立委也披露,興富發5年內已遭局部停工56次,開罰金額雖然破千萬元,但對於資本雄厚的建商,這樣的裁罰金額恐不痛不癢,也引起外界議論。
事實上,不僅只是中捷事故案,根據現行職業安全法規,即便是重大職災,沒有做好必要預防責任,最高都僅能開罰30萬元,若是針對承攬包商未盡的承攬管理責任,最高也僅能罰15萬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指出,當發生重大職災事故時僅能開罰最高30萬元,職安署傾向裁罰金額須調高,後續可能參考工廠輔導法來進行調整,尤其是重大事故,不應只有開罰30萬元。
此外,「職災的許多問題出在源頭管理」,鄒子廉舉例,食安事件、交通事故若源頭管理不做好都容易發生重大事故,因此職安署也傾向將承攬管理責任更明確化且若遇到重大事故,源頭管理者也應有罰則。
現行職安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預防職災措施。
鄒子廉表示,過往職災發生後要開罰承攬人時,常會因法條文字有「共同作業」字眼而無法要求承攬人負擔未盡的預防管理責任,因此也研議將「共同作業」字眼拿掉,讓承攬人管理責任更明確。
另外,日前有立委認為重大職災案件發生後,職安署應公開裁罰金額,鄒子廉也說,原本職安法條文並無授權,因此這次也希望可以比照勞動基準法修法,將裁罰金額對外公布。
鄒子廉也說,職安法更名上路已10年,為了勞工安全應與時俱進檢討做調整,目前已搜集各勞檢機構意見,後續將進一步搜集學者、勞團、雇主等各界意見,後續進行內部研商,並與社會進行政策溝通凝聚共識,再啟動後續程序進行修法。
2024.6.29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黃世雅)
國內重大職災案件不斷,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去年有300人因工作死亡,其中營造業就占半數、有151人,再往前看,111年也有320人因職災死亡,其中營建業有156人、占48.7%,是近5年最高。
為進一步降低勞工職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計畫檢討職業安全衛生法,擬啟動修法提高罰責、加強雇主以及承攬包商的預防管理責任等。
台中捷運去年5月遭興富發建案掉落吊臂砸破隔音牆釀1死10傷,縱使造成嚴重傷亡,但依照職業安全法規,最後也僅就興富發未盡承攬管理責任而開罰最高新台幣15萬元。
後續立委也披露,興富發5年內已遭局部停工56次,開罰金額雖然破千萬元,但對於資本雄厚的建商,這樣的裁罰金額恐不痛不癢,也引起外界議論。
事實上,不僅只是中捷事故案,根據現行職業安全法規,即便是重大職災,沒有做好必要預防責任,最高都僅能開罰30萬元,若是針對承攬包商未盡的承攬管理責任,最高也僅能罰15萬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指出,當發生重大職災事故時僅能開罰最高30萬元,職安署傾向裁罰金額須調高,後續可能參考工廠輔導法來進行調整,尤其是重大事故,不應只有開罰30萬元。
此外,「職災的許多問題出在源頭管理」,鄒子廉舉例,食安事件、交通事故若源頭管理不做好都容易發生重大事故,因此職安署也傾向將承攬管理責任更明確化且若遇到重大事故,源頭管理者也應有罰則。
現行職安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預防職災措施。
鄒子廉表示,過往職災發生後要開罰承攬人時,常會因法條文字有「共同作業」字眼而無法要求承攬人負擔未盡的預防管理責任,因此也研議將「共同作業」字眼拿掉,讓承攬人管理責任更明確。
另外,日前有立委認為重大職災案件發生後,職安署應公開裁罰金額,鄒子廉也說,原本職安法條文並無授權,因此這次也希望可以比照勞動基準法修法,將裁罰金額對外公布。
鄒子廉也說,職安法更名上路已10年,為了勞工安全應與時俱進檢討做調整,目前已搜集各勞檢機構意見,後續將進一步搜集學者、勞團、雇主等各界意見,後續進行內部研商,並與社會進行政策溝通凝聚共識,再啟動後續程序進行修法。
2024.6.29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黃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