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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為就業保險強制納保對象 雇主須依法為其加保
2021-11-26
新住民在台灣人口逐年增多,其勞動權益也應受保障。就業保險在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及育嬰留職停薪時,可提供勞工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無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工作,雇主皆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所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包括新住民也在強制投保對象中。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之本國籍勞工及依法在臺工作的新住民(指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受僱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均為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在受僱期間,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此外,新住民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若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特定要件,如因依親對象死亡、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等,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仍為就業保險之適用對象。

勞動部指出,就業保險之適用範圍不以辦理商業登記之事業單位為限,依《營業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辦理登記之事業單位,如:民宿、補習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也屬就業保險強制加保單位。提醒勞工朋友們在獲得工作的同時,也別忘了留意雇主有無依規定於到職當日辦理就業保險之加保作業,以保障自身保險權益。
2021.11.26 四方報 李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