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夜間工作條文修正草案 最快3月送政院
2022-02-26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6日電)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遭宣告違憲,勞動部提出修正草案,要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可用下給夜間工作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協助,草案已通過法規會審查,最快3月送政院。
大法官去年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勞動部後續提出修正草案,除了明定禁止孕婦夜間工作,也要求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可用下,須給夜間工作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等協助,而雇主也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相關法規已經完成預告程序,預告期間,資方跟勞方團體對工會同意權有不同意見,像工總認為應該拿掉,而勞團則認為應該保留。
黃維琛提到,若保留工會同意權會與大法官的解釋「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工而決定」相抵觸,但工會在這之中仍應該有其角色,因此草案仍規定雇主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黃維琛說,相關修正草案已經完成預告程序並通過勞動部法規會審查,僅做文字修正,大方向不變,待後續調整之後,預計最快3月送行政院審查。
2022.2.26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陳政偉)
大法官去年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勞動部後續提出修正草案,除了明定禁止孕婦夜間工作,也要求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可用下,須給夜間工作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等協助,而雇主也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相關法規已經完成預告程序,預告期間,資方跟勞方團體對工會同意權有不同意見,像工總認為應該拿掉,而勞團則認為應該保留。
黃維琛提到,若保留工會同意權會與大法官的解釋「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工而決定」相抵觸,但工會在這之中仍應該有其角色,因此草案仍規定雇主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黃維琛說,相關修正草案已經完成預告程序並通過勞動部法規會審查,僅做文字修正,大方向不變,待後續調整之後,預計最快3月送行政院審查。
2022.2.26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