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聞
首頁 > 最新新聞
預告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2020-05-05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參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下修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規模,並考量事業單位宜以系統化管理模式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及婦產科專科醫師配合執行母性健康保護實務情
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專業能量及資源已逐步建置,爰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分階段推動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規定,修正適用母性健康保護之事業單位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以系統化管理模式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爰新增雇主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便於職業安全衛生等人員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且利於醫護人員告知勞工評估結果,爰新增雇主應依式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表。(修正條文第六條及新增附表一)
四、考量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勞工面談時,需參酌勞工個人健康狀況等資料,爰新增勞工應依式填寫健康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及新增附表二)
五、考量防止工作環境暴露危害為雇主責任,且實務上婦產科醫師僅就勞工健康狀況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爰修正婦產科醫師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修正附表三)
六、基於事業單位配合新增規定所需之緩衝期,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