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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當「國民法官」雇主要給公假 勞動部、商總來力挺
2022-07-12
「國民法官法」明年1月上路,年滿23歲、在法院轄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可能獲選為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審判,但民眾也擔心「中籤」將影響工作,也擔心遭受上司不利對待。司法院今發表「致候選國民法官的雇主及上司們」的一封信,並邀勞動部長許銘春、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許舒博替勞工打氣,並認為勞工若有幸擔任,也可豐富人生經驗。

曾當過律師的許銘春表示,勞工擔任國民法官,就可能要請假,如何給薪、給假就會影響到勞資雙方,但如國防部教召、點召,雇主必須要給予公假,這大家都很熟悉;內政部的災害防救法、衛福部的傳染病防治法,同樣有給予公假的規定,勞工若要當國民法官大任,政府當然要挺勞工,讓勞工安心。

許銘春說,勞工在參與審判的過程要勞心勞力,還要與來自不同生活背景的國民法官通力合作、相互交流,這種特殊的經驗若能回饋到職場內部,企業也會獲益,

許舒博在看完宣導短片後,笑說「資方沒那麼壞,這兩個短片可能要修正一下」。許說,商業總會全國約有148個全國會,約有168萬家商家,就業人口約占全台灣六成多,目前還沒聽到有不予支持的。

許說,司法院的改革是對的,也是好的,民間看到一些判決常覺得不可思議,與民眾期待有落差。他說,犯後態度、犯罪動機都是量刑的考量,透過國民法官制度,國民要有勇氣問問題、該講的要講、依法判決,但判決要接地氣。站在資方立場上,他會全力配合,也不會讓參與國民法官的勞工有任何權益損害。

另外,許舒博也提醒要請勞工擔任國民法官,最好及早告知時間,以利雇主調適;許銘春也認為「「致候選國民法官的雇主及上司們的一封信」字太多了,可以簡潔扼要。

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一旦接獲法院的通知,必須遵期到庭,原則上無法單純以工作理由拒絕。
2022.7.12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