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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 您知道嗎?
2023-05-15
早期女性勞工受限於法規,不能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之工作,隨著近年來科技及醫學日益進步,危害辨識與控制能力逐漸提升,為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不再禁止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女性勞工雖得從事相關性作業,惟為保護育齡、妊娠及分娩後一年期間之女性工作者與胎(嬰)兒之健康,法令規定雇主禁止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增訂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母性健康保護指在保護女性勞工在生育過程中在職場之身體和心理健康。我國法令規定,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禁止從事礦坑作業、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異常氣壓之工作、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等工作,事業單位若檢視其工作場所有上述工作內容,應即刻調整女性勞工之工作。至於若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有條件開放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若已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此外,對於從事CMR危害化學品(即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或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及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型態者(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工作,亦須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以確保勞工於保護期間得到適切的援助。

 

至於事業單位有上述作業內容,該如何實施母性健康保護呢?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對母性工作者工作場所風險評估及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後,由特約或僱用之臨場服務護理人員提供妊娠中或分娩後之女性工作之健康指導及管理,並依臨場服務醫師評估後,採取適當的健康保護措施,必要時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做評估。若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無須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於實務上有母性健康保護推動之需求者,可逕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母性健康保護指導之協助,如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流程圖例所示。

 

另雇主對於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等之規定辦理,並保障勞工隱私權。

 

此外,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於109年9月16日修正公布,明定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若事業單位有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未有相關保護措施(包含勞工人數未滿100人之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未有相關執行紀錄,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文/勞動臺北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