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勞局籲雇主資遣員工須通報 協助就業保雙贏
2024-07-09
坊間常有雇主因勞工工作不適任欲資遣勞工,與勞工約談後,隨即於當日終止勞雇關係,並辦理資遣通報離職日期為當日,但因未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而遭勞工申訴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正確作法是勞工如因於職場上表現不佳欲資遣,應先規劃該員工的離職日並至少於離職日的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如與員工約談後,員工欲提早離職,仍可檢附相關文件辦理資遣通報離職日的修正。
勞工局長林淑媛說明,除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不能勝任外,雇主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及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或因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以及改組或轉讓時,未經留用的員工,都須於勞動契約終止日的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另外,雇主常以為員工任職沒幾天或還在試用期內,可不用資遣通報,實際上除員工任職未滿10日,可於員工離職的3日內(含離職當日)辦理通報外,其餘都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通報;而通報期間日數計算,是以員工在職的最後一日為離職日,往前推算10日,包含例假日,若最遲通報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的隔日為最遲通報日。
勞工局表示,接獲資遣通報後,台中市就業服務處會針對需協助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媒合適當職缺,並依個別需求提供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如履歷健診、職業適性診斷等),協助被資遣員工在短期內順利轉職。
2024.7.9 台灣新生報 記者張淑珠/台中報導
勞工局長林淑媛說明,除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不能勝任外,雇主因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及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或因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以及改組或轉讓時,未經留用的員工,都須於勞動契約終止日的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另外,雇主常以為員工任職沒幾天或還在試用期內,可不用資遣通報,實際上除員工任職未滿10日,可於員工離職的3日內(含離職當日)辦理通報外,其餘都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通報;而通報期間日數計算,是以員工在職的最後一日為離職日,往前推算10日,包含例假日,若最遲通報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的隔日為最遲通報日。
勞工局表示,接獲資遣通報後,台中市就業服務處會針對需協助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媒合適當職缺,並依個別需求提供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如履歷健診、職業適性診斷等),協助被資遣員工在短期內順利轉職。
2024.7.9 台灣新生報 記者張淑珠/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