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臣收5億回扣、出獄討退休金 南港輪胎要付他460萬元
2020-06-18
2020-06-18 10:51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南港輪胎6年前爆發內鬼案,前老臣、資材部經理陳啟清收廠商5億餘元回扣,判刑5年定讞;他出獄後提民事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舊制退休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條件,判南港輪胎應給付460萬餘元,可上訴。
陳啟清1978年任職於南港輪胎,從課長一路幹起,擔任資材部經理時向供應商、報關公司討回扣,從1995年1月至2015年7月共收回扣5.3億元,台北地院依背信罪判刑5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案件上訴,陳突然撤回上訴,全案定讞;陳2016年4月入獄服刑,2018年假釋出獄。
陳啟清提告主張,他出獄後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才知道公司未結清勞退舊制退休金給他,事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拒絕給付。
他認為,他從1978年任職南港輪胎,直到2003年止已經符合勞基法連續工作25年的自請退休要件,公司應該給付他460萬餘元;另依照勞動部見解,即使公司解僱他,也不影響他請求退休金的權利。
南港輪胎抗辯,陳啟清升任資材部經理後,雙方轉為委任關係,已不存在僱傭關係,依此計算陳年資僅19年多,不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要件。
公司認為,陳濫用職權收回扣,長期將公司蒙在鼓裡,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若他多年違法仍可和其他兢兢業業地勞工一同領退休金,不公平也不適當;若法院認為陳可請求退休金,也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減少50%金額,以維護公平正義。
南港輪胎另指出,公司2014年7月終止和陳的勞動契約,當日也以掛號寄送相關信函到陳的戶籍地,由陳的兒子簽收,依此計算,陳舊制退休金請求權已逾法定的5年。
法官認為,陳上有長官,下有部屬,且不需負擔經營盈虧,只要提供勞務,公司就有給付報酬,認定雙方除委任關係外,仍有僱傭關係存在。
再者,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就已取得請求退休金的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陳1978年任職南港輪胎,至2003年已連續工作25年以上,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認為陳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有理。
判決指出,南港輪胎雖認為應減少50%退休金額,但相關法令並無此規定,縱使有人認為法律規定未盡周詳,但此部分屬於立法政策問題,不容法官造法,也無類推適用的餘地,故不採信公司抗辯。
另南港輪胎認為陳罹於請求時效,但陳從2014年7月16日開始被羈押禁見,最快也要2015年3月解除禁見後才能得知被公司寄發信函內容,因此陳提訴訟並未罹於時效。
判決指出,陳請求給付退休金,和他被判刑定讞是兩回事,況且陳已服刑完畢,也和公司和解或以民事訴訟方式確認賠償金額,賠償至少7億元,並無公司抗辯違反誠信原則、濫用權利等狀況,故判決南港輪胎應給付陳460萬餘元。
南港輪胎6年前爆發內鬼案,前老臣、資材部經理陳啟清收廠商5億餘元回扣,判刑5年定讞;他出獄後提民事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舊制退休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條件,判南港輪胎應給付460萬餘元,可上訴。
陳啟清1978年任職於南港輪胎,從課長一路幹起,擔任資材部經理時向供應商、報關公司討回扣,從1995年1月至2015年7月共收回扣5.3億元,台北地院依背信罪判刑5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案件上訴,陳突然撤回上訴,全案定讞;陳2016年4月入獄服刑,2018年假釋出獄。
陳啟清提告主張,他出獄後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才知道公司未結清勞退舊制退休金給他,事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拒絕給付。
他認為,他從1978年任職南港輪胎,直到2003年止已經符合勞基法連續工作25年的自請退休要件,公司應該給付他460萬餘元;另依照勞動部見解,即使公司解僱他,也不影響他請求退休金的權利。
南港輪胎抗辯,陳啟清升任資材部經理後,雙方轉為委任關係,已不存在僱傭關係,依此計算陳年資僅19年多,不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要件。
公司認為,陳濫用職權收回扣,長期將公司蒙在鼓裡,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若他多年違法仍可和其他兢兢業業地勞工一同領退休金,不公平也不適當;若法院認為陳可請求退休金,也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減少50%金額,以維護公平正義。
南港輪胎另指出,公司2014年7月終止和陳的勞動契約,當日也以掛號寄送相關信函到陳的戶籍地,由陳的兒子簽收,依此計算,陳舊制退休金請求權已逾法定的5年。
法官認為,陳上有長官,下有部屬,且不需負擔經營盈虧,只要提供勞務,公司就有給付報酬,認定雙方除委任關係外,仍有僱傭關係存在。
再者,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就已取得請求退休金的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陳1978年任職南港輪胎,至2003年已連續工作25年以上,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認為陳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有理。
判決指出,南港輪胎雖認為應減少50%退休金額,但相關法令並無此規定,縱使有人認為法律規定未盡周詳,但此部分屬於立法政策問題,不容法官造法,也無類推適用的餘地,故不採信公司抗辯。
另南港輪胎認為陳罹於請求時效,但陳從2014年7月16日開始被羈押禁見,最快也要2015年3月解除禁見後才能得知被公司寄發信函內容,因此陳提訴訟並未罹於時效。
判決指出,陳請求給付退休金,和他被判刑定讞是兩回事,況且陳已服刑完畢,也和公司和解或以民事訴訟方式確認賠償金額,賠償至少7億元,並無公司抗辯違反誠信原則、濫用權利等狀況,故判決南港輪胎應給付陳46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