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人贏過大律師 勞動部裁決台大醫院違反工會法
2020-07-08
2020-07-08 聯合報 / 記者邱宜君/台北即時報導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去年11月12月間,按照公佈欄使用規定,向院方申請張貼海報,結果遭到院方以不明確、反覆的理由拒絕,相關單位並於電話中透露「因為有工會資訊所以不能貼」。工會今年1月30日依據《工會法》一狀告上勞動部裁決庭。
經過長達半年的審議,勞動部7月1日發出決定書,認定台大醫院違法。勞動部裁決科張科長表示,裁決科根據調查作出裁決,後續將交由工會科開罰。依照工會法45條規定,一個行為可處罰3到15萬元,若初犯一般是罰3萬,台大醫院拒絕三張海報,算三個行為。
對此,台大醫院表示,院方均定期並持續與工會協商各類議題,收到勞動部公文後會據以再與工會再次協商,明天就有定期的協商會議。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秘書王棋筠表示,去年底申請張貼的海報是宣傳紀錄片活動、提醒同仁投票日休假權、說明醫院紅利績效發放,海報中也有加入工會相關資訊。不料,當時院方駁回申請,理由含糊、說詞反覆,一下說空間不足,一下子說不符規定,卻說不出哪裡不合規定。後來經過電話詢問,相關單位才說,是因為有工會資訊,所以不能貼。
加入企業工會是員工的權利,工會法第35條也明文規定,雇主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因此工會幹部開始搜集證據,並且到勞動部裁決庭送件,依《工會法》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申訴。
王棋筠表示,一月底送件後,4月到6月12日間共開了三次調查會議、一次詢問會議,這對於都在醫院工作的工會幹部來說,是不小的時間負擔和心理壓力,但幹部仍盡量喬出有空的人去開會。
王棋筠表示,在勞動部的會議上,台大院方請了三個專精這方面的大律師,工會這邊卻沒有律師也沒有法律背景,只能硬著頭皮去面對,是很辛苦的一仗。工會幹部開會前要花很多時間準備,來來回回搜集證據、整理事證,再一項一項回應院方提出的答辯書,到最後階段,證據都已經整理到高達20幾項了。
工會7月1日收到決定書,勞動部認定臺大醫院違反工會法、妨礙工會運作及招募會員。王棋筠表示,院方若不服裁決,依法在兩個月內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院方都還沒有向工會聯絡,不清楚目前院方的態度如何。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去年11月12月間,按照公佈欄使用規定,向院方申請張貼海報,結果遭到院方以不明確、反覆的理由拒絕,相關單位並於電話中透露「因為有工會資訊所以不能貼」。工會今年1月30日依據《工會法》一狀告上勞動部裁決庭。
經過長達半年的審議,勞動部7月1日發出決定書,認定台大醫院違法。勞動部裁決科張科長表示,裁決科根據調查作出裁決,後續將交由工會科開罰。依照工會法45條規定,一個行為可處罰3到15萬元,若初犯一般是罰3萬,台大醫院拒絕三張海報,算三個行為。
對此,台大醫院表示,院方均定期並持續與工會協商各類議題,收到勞動部公文後會據以再與工會再次協商,明天就有定期的協商會議。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秘書王棋筠表示,去年底申請張貼的海報是宣傳紀錄片活動、提醒同仁投票日休假權、說明醫院紅利績效發放,海報中也有加入工會相關資訊。不料,當時院方駁回申請,理由含糊、說詞反覆,一下說空間不足,一下子說不符規定,卻說不出哪裡不合規定。後來經過電話詢問,相關單位才說,是因為有工會資訊,所以不能貼。
加入企業工會是員工的權利,工會法第35條也明文規定,雇主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因此工會幹部開始搜集證據,並且到勞動部裁決庭送件,依《工會法》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申訴。
王棋筠表示,一月底送件後,4月到6月12日間共開了三次調查會議、一次詢問會議,這對於都在醫院工作的工會幹部來說,是不小的時間負擔和心理壓力,但幹部仍盡量喬出有空的人去開會。
王棋筠表示,在勞動部的會議上,台大院方請了三個專精這方面的大律師,工會這邊卻沒有律師也沒有法律背景,只能硬著頭皮去面對,是很辛苦的一仗。工會幹部開會前要花很多時間準備,來來回回搜集證據、整理事證,再一項一項回應院方提出的答辯書,到最後階段,證據都已經整理到高達20幾項了。
工會7月1日收到決定書,勞動部認定臺大醫院違反工會法、妨礙工會運作及招募會員。王棋筠表示,院方若不服裁決,依法在兩個月內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院方都還沒有向工會聯絡,不清楚目前院方的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