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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 雇主應給假給薪
2020-09-22
2020-09-22 14:13 經濟日報 / 記者林于蘅/即時報導

勞動部今(22)日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今年為國曆10月1日)為應放假之日(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今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

以今年之中秋連假四天而言,是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業於2016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

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八周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舉例,勞雇雙方若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假設勞工月薪為36,000元(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八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10月2日及3日(星期五、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10月4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包括「中秋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1/4879459?from=udn-catebreak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