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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照服員「跌傷才知沒保險!」外包公司規避勞檢 立委擬提案修3法
2020-10-05
風傳媒 潘維庭 2020年10月4日 上午9:20

近年醫院的照服員,多以勞務外包承攬的合作模式為主,但這些照顧員與廠商(實業公司、服務公司、服務企業社)間的雇傭關係經常定位不明,導致勞工在投保等問題上出現歧見與爭議。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發現,現有勞檢制度未明定複查頻率,以及違反勞動法令情況嚴重的業者,卻仍能投標政府採購,因而擬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的勞檢規定,以及《政府採購法》。

今年4月,林思銘辦公室接獲陳情,一位60多歲的萬姓女士任職於祥暉服務企業社,派遣在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去年9月幫病患洗澡時跌傷,無法再工作,當時向該企業社核銷職災費用,才發現資方未替其投保職災保險。

協助此案調解的新竹縣總工會理事長陳福俊表示,當時由桃園市府勞工局對該企業社進行勞檢,結果雇主一直表示沒有這位員工,所幸院方曾頒給萬女士服務榮譽狀,但雇主還是迴避,也未出席市府調解會,最後只好到勞工法庭,雇方後來才願意將相關費用結算給當事人,雙方和解。

竹縣總工會:服務企業社投標前應完善勞工投保
陳福俊已建議勞動部,未來像這樣的服務企業社,想向公家醫院投標承攬照顧服務時,應該要明確先幫勞工保勞健保,若已退休者也要投保職災險;同時,還要有6%提撥退休金、特休假等,才能對勞工有保障。陳指出,有些企業為了得到標案,壓低價格,但等同從勞工身上扣取了這些費用,因此院方應有所規範,保障業者一定利潤,但明定業者要依《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

但該個案雖然和解,卻也反映出現有勞檢的法律漏洞。從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可發現祥暉服務企業社在桃園、竹縣的據點中,近4年就有8次違反勞基法的記錄,內容分別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今年還有2度「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記錄。

為了彌補勞檢沒有規定複查時距的法令漏動,林思銘擬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80條,前者擬修正為「按月、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對於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可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的金額則不變;另外也將《勞動檢查法》第35條,對於資方防礙勞檢、未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等文件者,也從原來的「得按次處罰」,改為「按月、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同時,為了不讓多次違反勞動法令的業者可以繼續投標公家業務,林思銘也擬提案修法《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同一事業單位或負責人5年內違法勞動法令5次以上者」,列為不得參加投標廠商。

《勞動事件法》解套?賴香伶:勞資爭議得靠各方努力解決
曾任台北市勞動局長的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受訪時則分析,勞檢違規想連續開罰,會有時間差問題,這涉及《行政罰法》,若地方主管機關連續開罰,業者若找法制局的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可能會撤銷;另外如果像是業者主張是承攬關係、不是雇傭關係時,也可能造成規避《勞基法》的結果。讓不管是想對業者開罰或是幫勞工要回賠償,都可能在執行面出現困難。

賴香伶提到,為保障勞工權益,今年《勞動事件法》已經上路,試圖補足以往勞檢量不足,或雇主不怕罰的問題;而《勞動事件法》設定的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與雙方調解者都有勞工法律專業。以往勞工遇上被欠加班費,申訴調解完後,就算企業被罰,還是擔心曠日費時下自己的錢拿不到,現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較能迅速解決爭議,她認為,包含修法、行政與司法上3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協助解決勞資爭議。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9%86%AB%E9%99%A2%E7%85%A7%E6%9C%8D%E5%93%A1-%E8%B7%8C%E5%82%B7%E6%89%8D%E7%9F%A5%E6%B2%92%E4%BF%9D%E9%9A%AA-%E5%A4%96%E5%8C%85%E5%85%AC%E5%8F%B8%E8%A6%8F%E9%81%BF%E5%8B%9E%E6%AA%A2-%E7%AB%8B%E5%A7%94%E6%93%AC%E6%8F%90%E6%A1%88%E4%BF%AE3%E6%B3%95-012001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