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秘書遭老總性騷 判職業災害
2020-10-14
2020/10/14 05:3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上市IC設計公司張姓總經理女秘書,二○一七年被調整職務,去年突遭解僱,她不滿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訴苦說她長期遭張姓總經理性騷擾,罹患重度憂鬱症等,公司沒妥善處理還違法資遣;新北地院法官判定,張女因性騷擾罹患重度憂鬱症等疾病,屬職業災害,且於精神科追蹤治療中,解僱無效,判僱傭關係存在,該公司得賠償十萬餘元。
女控公司沒妥善處理 還降調職務
張女提訴指出,她擔任總經理秘書時多次遭張男性騷擾,二○一二年間向公司反映後,調為董事長秘書,但沒改善,兩年後她被調回原職同樣遭騷擾,二○一七年向董事長反映,公司又沒妥善處理,逼得她只好自請事假、病假及特休假待公司調查,等假用完了,公司不肯給她無薪假,還要她辦理留職停薪。
張女還指出,公司後來把張男調職為總經理特助,把她降調為產品推廣主任,但兩人仍同處一辦公室,張男常藉故接觸,且事後聽聞,她之所以被調職,竟是張男召集其他主管討論而作成;不僅如此,去年間,公司又片面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要求她離職。
公司稱業務緊縮、虧損 要她離職
張女認為,她多年來遭騷擾已飽受精神折磨、罹患重度憂鬱症等疾病,有職業災害,公司卻沒補救,且在營運正常狀況下,違法解僱她,因此提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並要求給付醫療費、非財產損害五十九萬餘元。
科技公司反駁,公司兩度收到張女反映後,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如調職等,且公司是因銷售量減少及連年虧損,不得不進行人事精簡,裁撤部門,合法資遣員工,以減少人事成本支出,希望能藉此謀求公司存續。
法官依醫院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等判定,張女自二○○七年擔任秘書開始,多次遭總經理性騷擾,出現失眠、焦慮等症狀,經診斷有「廣泛性焦慮症、憂鬱症、恐慌症」,長期在精神科追蹤治療約八至九年,受有職業災害。
法官:醫療期間 解僱無效需賠償
法官認為,張女因職業災害,於精神科追蹤治療中,處於醫療期間,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判定解僱無效,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但考量該公司有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避免繼續發生性騷擾,因此判決給付醫療費及非財產損害十萬餘元,另至她復職為止,按月給付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張男已在二○一八年離職,張女的委任律師未回覆記者電話,科技公司則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評估上訴與否,其委任律師則表示,醫院認定本案屬於職災過於簡略、草率,會提出異議尋求救濟。
律師陳振瑋表示,職業災害本來就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傷害也算,不過,精神職災十分難以認定,須由專業醫療機構判定,且須證明與工作有因果關係,本案因上司性騷擾而被判定受有職災,在司法實務上,甚為少見。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05811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上市IC設計公司張姓總經理女秘書,二○一七年被調整職務,去年突遭解僱,她不滿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訴苦說她長期遭張姓總經理性騷擾,罹患重度憂鬱症等,公司沒妥善處理還違法資遣;新北地院法官判定,張女因性騷擾罹患重度憂鬱症等疾病,屬職業災害,且於精神科追蹤治療中,解僱無效,判僱傭關係存在,該公司得賠償十萬餘元。
女控公司沒妥善處理 還降調職務
張女提訴指出,她擔任總經理秘書時多次遭張男性騷擾,二○一二年間向公司反映後,調為董事長秘書,但沒改善,兩年後她被調回原職同樣遭騷擾,二○一七年向董事長反映,公司又沒妥善處理,逼得她只好自請事假、病假及特休假待公司調查,等假用完了,公司不肯給她無薪假,還要她辦理留職停薪。
張女還指出,公司後來把張男調職為總經理特助,把她降調為產品推廣主任,但兩人仍同處一辦公室,張男常藉故接觸,且事後聽聞,她之所以被調職,竟是張男召集其他主管討論而作成;不僅如此,去年間,公司又片面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要求她離職。
公司稱業務緊縮、虧損 要她離職
張女認為,她多年來遭騷擾已飽受精神折磨、罹患重度憂鬱症等疾病,有職業災害,公司卻沒補救,且在營運正常狀況下,違法解僱她,因此提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並要求給付醫療費、非財產損害五十九萬餘元。
科技公司反駁,公司兩度收到張女反映後,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如調職等,且公司是因銷售量減少及連年虧損,不得不進行人事精簡,裁撤部門,合法資遣員工,以減少人事成本支出,希望能藉此謀求公司存續。
法官依醫院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等判定,張女自二○○七年擔任秘書開始,多次遭總經理性騷擾,出現失眠、焦慮等症狀,經診斷有「廣泛性焦慮症、憂鬱症、恐慌症」,長期在精神科追蹤治療約八至九年,受有職業災害。
法官:醫療期間 解僱無效需賠償
法官認為,張女因職業災害,於精神科追蹤治療中,處於醫療期間,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判定解僱無效,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但考量該公司有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避免繼續發生性騷擾,因此判決給付醫療費及非財產損害十萬餘元,另至她復職為止,按月給付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張男已在二○一八年離職,張女的委任律師未回覆記者電話,科技公司則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評估上訴與否,其委任律師則表示,醫院認定本案屬於職災過於簡略、草率,會提出異議尋求救濟。
律師陳振瑋表示,職業災害本來就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傷害也算,不過,精神職災十分難以認定,須由專業醫療機構判定,且須證明與工作有因果關係,本案因上司性騷擾而被判定受有職災,在司法實務上,甚為少見。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0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