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性騷罹憂鬰症後被解雇 法院判為職災、違法解雇
2020-10-14
陳冠勳 陳立峰 / 新北報導 2020-10-14 12:53
北市新店一間科技公司的女員工指控張姓總經理性騷擾,讓她不堪其擾,還因此罹患憂鬱症,公司還把她解僱,女員工提起訴訟後,法院一審認定這屬於職業災害,判公司要賠償10多萬。
一名科技公司的女員工,108年遭到公司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解僱,她不滿提起訴訟,指控在2018年到2012年間,長期遭到公司的張姓總經理性騷擾,罹患了重度憂鬱症等病症,向公司反應,公司沒有妥善處理,卻是將她解雇,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資方是違法解雇,判決女員工勝訴。
新北地院勞動庭長張誌洋表示:「法官認定說她確實是因為這個職災,被性騷擾的原因,導致這個受有身心方面的狀況。」
一審認定,女員工先前沒有憂鬱症等病史,但在被長官性騷擾後,而罹患了這些病症,因此屬於職業傷害,而她精神科追蹤治療中,處在醫療階段,因此依勞基法規定,認定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判定解僱無效,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需給付醫療費及非財產損害,超過10萬元。
而挨告的科技公司則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會擬定提起上訴。被告科技公司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到底是不是職業災害,還是一個很重要的癥點還沒有釐清,而且針對這樣做得判決,將來是會提出上訴來尋求救濟。」
新北市府勞動檢查處主祕陳兆年指出:「公司確實沒有落實所謂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一些防護上的責任,譬如說事先的預防,事後的補救,都並不是非常到位。」
新北勞檢處表示,依照現行職安法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勞工只要在工作時引起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都是職災的範圍,而這次案件,勞檢處認為雖然女員工事發當下被調離原有職務,但仍無法有效避免遭受性騷擾,沒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且讓她飽受精神疾病困擾,因此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公司開罰10萬元。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05811
北市新店一間科技公司的女員工指控張姓總經理性騷擾,讓她不堪其擾,還因此罹患憂鬱症,公司還把她解僱,女員工提起訴訟後,法院一審認定這屬於職業災害,判公司要賠償10多萬。
一名科技公司的女員工,108年遭到公司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解僱,她不滿提起訴訟,指控在2018年到2012年間,長期遭到公司的張姓總經理性騷擾,罹患了重度憂鬱症等病症,向公司反應,公司沒有妥善處理,卻是將她解雇,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資方是違法解雇,判決女員工勝訴。
新北地院勞動庭長張誌洋表示:「法官認定說她確實是因為這個職災,被性騷擾的原因,導致這個受有身心方面的狀況。」
一審認定,女員工先前沒有憂鬱症等病史,但在被長官性騷擾後,而罹患了這些病症,因此屬於職業傷害,而她精神科追蹤治療中,處在醫療階段,因此依勞基法規定,認定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判定解僱無效,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需給付醫療費及非財產損害,超過10萬元。
而挨告的科技公司則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後,會擬定提起上訴。被告科技公司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到底是不是職業災害,還是一個很重要的癥點還沒有釐清,而且針對這樣做得判決,將來是會提出上訴來尋求救濟。」
新北市府勞動檢查處主祕陳兆年指出:「公司確實沒有落實所謂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一些防護上的責任,譬如說事先的預防,事後的補救,都並不是非常到位。」
新北勞檢處表示,依照現行職安法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勞工只要在工作時引起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都是職災的範圍,而這次案件,勞檢處認為雖然女員工事發當下被調離原有職務,但仍無法有效避免遭受性騷擾,沒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且讓她飽受精神疾病困擾,因此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公司開罰10萬元。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0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