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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請生理假先「驗身」 勞動部:罰2到30萬元
2020-11-04
2020-11-03 15:03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針對有台市議員遭控要求女助理請生理假需附憑證,勞動部官員指出,所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相關假別,唯有生理假不需要提出證明就可以請,若雇主未依法給請生理假,則可處2萬到30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由於過去曾傳出雇主要求請生理假的員工到公司「驗明正身」,勞動部因此在2014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規範雇主不得要求請生理假員工提出證明文件。

他解釋,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原本規定雇主可就員工請產假、產檢假、家庭照顧假等要求提證明准假,但經期不適症狀難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每個人對疼痛忍耐程度也不同,認定上有困難,過去就曾傳出有雇主要求到公司接受檢查的爭議,後來才進一步刪除生理假需檢附證明文件的規定。

根據統計,近幾年因不給請生理假的開罰案件都未超過20件,去年開罰17件、2018年16件、2017年則有19件,若雇主未依法准許生理假,將挨罰2萬到30萬元,並公布雇主姓名、違法法規,若未改正還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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