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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可追溯5年 最好有書面紀錄
2020-11-06
聯合報 / 記者趙宥寧/台北報導

如果不是採變形工時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若有延長工時,就算是加班。擔任勞動調解員的律師詹傑翔提醒,「民法」規定加班費可追溯離職日前5年,但要能成功爭取加班費,勞工得提出有力證據。

詹傑翔說,包含上、下班出勤紀錄、電子郵件、社群通訊都可拿來佐證,最好能保留書面紀錄,避免口頭承諾;但勞工也要注意,若是有組織、規模的公司,可能涉有加班規定,比如勞工要登錄加班系統,或是要有主管同意信,若這些規範有寫入勞動契約條文,勞工也簽名同意,勞工就可能會輸。

詹傑翔提到,若勞工要舉證加班事實,上班期間可錄影存證,勞工也要有拍打卡紀錄的習慣;若遇勞資爭議,原則上會從寬認定勞工主張內容,除非資方提反證。

「別覺得不好意思,就不敢申請加班」,詹傑翔說,面對加班,原則上是給加班費,勞工也可選擇補休。

北市勞動局表示,勞資雙方若遇爭議,可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勞動局會通知勞資雙方開會時間地點,並由第三方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雙方之一有人不履行義務時,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69/498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