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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權益受損 可申請協調或申訴
2020-12-01
不管特休、補休、事假、病假、生理假,「假」永遠是受雇者最在意的。勞工要弄清楚自己一年有幾天假?特休是以周年制、還是曆年制算?休假權益受損時,可向勞政單位申請勞資調解或提申訴。

高市府勞工局表示,「周年制」以勞工到職日起算,例如8月15日到職,就是每年8月15日到隔年的8月14日間;「曆年制」則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

根據勞基法,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規定要給特休假。服務6個月以上、未滿1年的,1年有3天;1年以上、未滿2年者有7天;2年以上、未滿3年的有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的有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的,每年15天。

服務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天,加至30天。也就是說,勞工在同一單位做25年後,每年特休假30天「到頂」。

勞工局表示,特休假的日期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經營上及人力調度上的考量,若無法使勞工於該日休假,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但若未能達成協議,仍應准假。雇主因疫情影響雖得建議勞工先行排定特休,仍不得逕自扣抵勞工的特休。

勞工覺得假被苛扣、或被強迫休、強迫不能休,救濟途徑是向勞政單位申訴或申請勞資調解。勞工局表示,兩者有差別,要看勞工真正的訴求為何?勞工若是想要爭回短少的薪資或權益,走「勞資調解」較有利;而「申訴」著重在裁罰,例如有的勞工已離開公司,又希望公司因不當行為受裁罰,這時候就可以走「申訴」。
2020.12.1  聯合報 / 記者徐如宜/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