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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試用 勞工無異議 屬合法
2020-12-15
社會新鮮人阿強到媒體業工作,因轉換單位要面對長達一年半的試用期,讓他不禁思考「試用期薪水有落差,重複試用合理嗎?」勞工單位指出,無論是薪資或試用期期限,倘若勞資雙方有約定或勞工未提出異議,就屬合法,且視同願意延長試用。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科長楊惠智指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及相關函釋,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及試用期薪資是允許的,但須由勞資自行約定,並於契約內達成合意,且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延長試用期部分,楊惠智說,只要一開始雙方有約定,或後來經勞工同意,就能合法延長試用期。

當雇主認為新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資遣勞工,都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遇試用期間屆滿,對雇主提出延長試用期的要求,若勞工反對,應盡速向雇主提出,並通知雇主限期決定是否繼續雇用,或終止雙方契約。

若未通過試用期,勞工認為雇主裁決有爭議(如:雇主考評事由不實、考評未遵守相關公司訂定程序),或雇主已通知終止契約卻未依規給付資遣費,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試用期期間未領到工資或加班費,也可向勞政機關提出申訴,以尋求救濟。
2020.12.15 聯合報 /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