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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可不給薪 新北勞工局:雇主給薪可申請獎勵金
2021-02-18
勞動部公告二月十八日至二月廿一日期間,家長如有照顧十二歲以下學童或國高中、五專一至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其中一人可申請「防疫照顧假」,新北勞工局表示,由於「防疫照顧假」是應變特別措施,並非公假且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措施,事後可向勞工局申請「獎勵企業辦理友善家庭暨工作平等措施」,核可後每項措施可獲一萬元、最高五萬元獎勵金。

勞工局長陳瑞嘉今強調,防疫應變特別措施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並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問題,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的「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包括爺爺、奶奶等,雇主針對符合條件者應予准假,且不能因為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視為曠職、要求勞工申請其他假別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去年有多達十家企業在疫情期間提供員工「有薪的防疫照顧假及隔離檢疫假」,新北將這些企業納入獎勵,肯定支持防疫工作及照顧員工並公開頒獎表揚,鼓勵企業主動創造勞資雙贏。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二月廿日為補班日,但對一般公司行號並無強制性,只是假日調移參考,若雇主規定當天必須補班,勞工可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小孩。
2021.02.17 台灣新生報 【記者蘇春瑛/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