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2021-03-08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09年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189份、受僱者4,517份(女性3,312份及男性1,205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09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7,自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來,業已提高51個百分點。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比率,女、男性分別達9成7、9成9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之比率為96.7%,男性為98.8%。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同事」占1.7%最高,「客戶」占1.3%次之,「上司」占0.6%;男性則以「同事」占0.9%為主,「上司」占0.3%。女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0.9%,男性占0.3%,申訴後大部分有改善;未提出申訴者,女、男性各占2.4%及0.9%,未提申訴原因,女性主要為「擔心別人閒言閒語」、「擔心遭受二度傷害」,均占0.5%,男性則以「擔心別人閒言閒語」占0.7%為主。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9成以上
109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成9,其餘均達8成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同意之比率則達9成以上,其中以「產假」之95%最高,「流產假」、「安胎休養」各為92.7%。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成8;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即須提供。109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68.4%,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79.8%,分別較105年增16.8及1.1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4.6%及88.9%,各較91年提高48.3及69.3個百分點。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近8成2沒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
109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大部分不會考量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因素,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之18.1%最高,「薪資給付標準」4.8%、「育嬰留職停薪」4.6%次之,其他皆未及4%;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以「工作分配」之8.8%最多,其他皆未及4%。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各項就業歧視之比率逾9成4,遭受就業歧視項目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為5.4%、女性5.3%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項目,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為5.4%、5.3%,其次男性為「階級」3.2%,女性則為「階級」、「語言」,各1.8%。
2021.03.08 勞動部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09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7,自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來,業已提高51個百分點。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比率,女、男性分別達9成7、9成9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之比率為96.7%,男性為98.8%。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同事」占1.7%最高,「客戶」占1.3%次之,「上司」占0.6%;男性則以「同事」占0.9%為主,「上司」占0.3%。女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0.9%,男性占0.3%,申訴後大部分有改善;未提出申訴者,女、男性各占2.4%及0.9%,未提申訴原因,女性主要為「擔心別人閒言閒語」、「擔心遭受二度傷害」,均占0.5%,男性則以「擔心別人閒言閒語」占0.7%為主。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9成以上
109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成9,其餘均達8成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同意之比率則達9成以上,其中以「產假」之95%最高,「流產假」、「安胎休養」各為92.7%。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成8;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即須提供。109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68.4%,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79.8%,分別較105年增16.8及1.1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4.6%及88.9%,各較91年提高48.3及69.3個百分點。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近8成2沒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
109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大部分不會考量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因素,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之18.1%最高,「薪資給付標準」4.8%、「育嬰留職停薪」4.6%次之,其他皆未及4%;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以「工作分配」之8.8%最多,其他皆未及4%。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各項就業歧視之比率逾9成4,遭受就業歧視項目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為5.4%、女性5.3%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項目,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為5.4%、5.3%,其次男性為「階級」3.2%,女性則為「階級」、「語言」,各1.8%。
2021.03.08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