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國定假日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2021-03-29
【記者 高金次/新北 報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今年(110年)兩節日均屬同一日,即4月4日,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分別於4月2日、4月5日補行放假,如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4月2日及5日出勤提供勞務,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說,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試算標準如下: 1.以勞工時薪160元為例,4月2日及4月5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單日若出勤4小時應加發工資640元。加發工資試算:160元×4=640元 二.以勞工月薪為24000元為例,4月2日或4月5日出勤8小時以內,皆須加發工資800元。 加發工資試算:24000元÷30日=800元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2021.03.29 台灣好報 高金次/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