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多項修法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增設常務委員
2021-04-13
立法院今 (13) 日上午三讀通過多項法案,其中,《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須增設常務裁決委員 1 至 3 名,可獨立行使職權;此外,《工會法》、《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廢止《監試法》也一併三讀通過。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設置裁決委員 7 到 15 人,勞動部提出第 43 條修正案,於裁決委員會內增設常務職 1 至 3 名,負責推動案件的審理、檢視裁決文書後提供意見、並提供裁決法制及救濟程序相關諮詢,將有助於優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審理事宜。
待總統公布後,勞動部將立即函報行政院施行日期,同時針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等子法部分進行配套修正。法案上路後,將依法於現任 15 名裁決委員中聘請 3 名常務裁決委員,希望能於最短時間內使常設裁決委員制度儘快實施。
《工會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會法第 17 條修正草案,理事、監事名額在 3 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但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的 3 分之 1。
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 1 人,名額則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的 2 分之 1。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立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修正案,擴大適用範圍,不論是勞工保險年金或是其他各項一次金給付,未來都可以開立專戶。
該專戶是提供存入勞保給付之用,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可強化保護弱勢勞工或受益人的基本經濟安全。對於有開立專戶需求的勞工,將有更多元的保護管道,增進受領勞保給付權益保障。
廢止《監試法》
2005 年考試院曾提案廢止《監試法》,當時未能闖關成功,16 年後的今天,立院朝野達成共識,終於讓不合時宜的法規走入歷史,監察權可以不再受到考試院所管轄的法律所拘束。
同時,配合修正《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原本監試相關工作,將由典試委員會強化監督,可望落實權力分立的精神。
2021.04.13 鉅亨網新聞中心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設置裁決委員 7 到 15 人,勞動部提出第 43 條修正案,於裁決委員會內增設常務職 1 至 3 名,負責推動案件的審理、檢視裁決文書後提供意見、並提供裁決法制及救濟程序相關諮詢,將有助於優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審理事宜。
待總統公布後,勞動部將立即函報行政院施行日期,同時針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等子法部分進行配套修正。法案上路後,將依法於現任 15 名裁決委員中聘請 3 名常務裁決委員,希望能於最短時間內使常設裁決委員制度儘快實施。
《工會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工會法第 17 條修正草案,理事、監事名額在 3 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但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的 3 分之 1。
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 1 人,名額則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的 2 分之 1。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立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修正案,擴大適用範圍,不論是勞工保險年金或是其他各項一次金給付,未來都可以開立專戶。
該專戶是提供存入勞保給付之用,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可強化保護弱勢勞工或受益人的基本經濟安全。對於有開立專戶需求的勞工,將有更多元的保護管道,增進受領勞保給付權益保障。
廢止《監試法》
2005 年考試院曾提案廢止《監試法》,當時未能闖關成功,16 年後的今天,立院朝野達成共識,終於讓不合時宜的法規走入歷史,監察權可以不再受到考試院所管轄的法律所拘束。
同時,配合修正《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原本監試相關工作,將由典試委員會強化監督,可望落實權力分立的精神。
2021.04.13 鉅亨網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