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 許宗力:調解成功逾6成
2021-04-19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司法院今天舉辦「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院長許宗力致詞時指出,新制上路後,調解成立率超過6成,勞動調解機制對促使勞資雙方和諧解決爭議,發揮相當功效。
勞動事件法自去年施行,迄今已屆滿一年,司法院今天邀請專家學者舉辦「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針對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及「勞動保全程序」等三大核心價值,進行交流對談。
許宗力致詞時表示,勞動事件法不只改變了法官審理案件習慣,也翻轉了勞資雙方當事人許多既定觀念。經由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減輕勞工起訴負擔及強化勞動調解等制度設計,法院對於妥速解決勞動事件爭議,已有初步成果。
許宗力指出,新制上路後,地方法院勞動訴訟事件平均結案日數為83.77天,比舊法時期快了7.62天;新法勞動調解平均終結日數為51.99天,調解成立率超過6 成,可見勞動調解機制對於促使勞資雙方和諧解決爭議,發揮了相當功效。
在「勞動調解程序」方面,第一場研討會報告人、桃園地方法院院長邱瑞祥以參考外國法制出發,歸納勞動事件法新制具有「勞資專家參與」、「程序迅速進行」及「多元化終結爭議」等三大本土化特色;並以實務工作角度觀察切入,肯定新制確能強化當事人自主決定,達到迅速解決勞資爭議目的。
第二場報告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則就「舉證責任分配」部分提出「加班費給付」問題,認為從法院裁判見解觀察,關於「加班申請制」與「勞工自主加班」適用勞動事件法第38條仍未能根除爭議,呼籲雇主應善用法律賦與其管理出勤紀錄之權限,確實記錄勞工在勤時間,始能杜絕加班(費)爭議,落實立法目的。
第三場研討會報告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沈冠伶就勞動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區分為「金錢給付」及「地位保全」兩大類型,並以最高法院裁判為例,探討此類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衡量利益為何,以平衡兼顧勞資雙方利益。
司法院表示,此次研討過程互動熱烈,藉由主持人、報告人、與談人及與會者從不同角度深度交流對談,見證勞動事件新紀元初步成果,會中各界建議事項,將列為司法院檢討研議相關法制參考。
2021.04.19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方沛清)
勞動事件法自去年施行,迄今已屆滿一年,司法院今天邀請專家學者舉辦「勞動事件法施行週年研討會」,針對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及「勞動保全程序」等三大核心價值,進行交流對談。
許宗力致詞時表示,勞動事件法不只改變了法官審理案件習慣,也翻轉了勞資雙方當事人許多既定觀念。經由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減輕勞工起訴負擔及強化勞動調解等制度設計,法院對於妥速解決勞動事件爭議,已有初步成果。
許宗力指出,新制上路後,地方法院勞動訴訟事件平均結案日數為83.77天,比舊法時期快了7.62天;新法勞動調解平均終結日數為51.99天,調解成立率超過6 成,可見勞動調解機制對於促使勞資雙方和諧解決爭議,發揮了相當功效。
在「勞動調解程序」方面,第一場研討會報告人、桃園地方法院院長邱瑞祥以參考外國法制出發,歸納勞動事件法新制具有「勞資專家參與」、「程序迅速進行」及「多元化終結爭議」等三大本土化特色;並以實務工作角度觀察切入,肯定新制確能強化當事人自主決定,達到迅速解決勞資爭議目的。
第二場報告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則就「舉證責任分配」部分提出「加班費給付」問題,認為從法院裁判見解觀察,關於「加班申請制」與「勞工自主加班」適用勞動事件法第38條仍未能根除爭議,呼籲雇主應善用法律賦與其管理出勤紀錄之權限,確實記錄勞工在勤時間,始能杜絕加班(費)爭議,落實立法目的。
第三場研討會報告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沈冠伶就勞動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區分為「金錢給付」及「地位保全」兩大類型,並以最高法院裁判為例,探討此類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衡量利益為何,以平衡兼顧勞資雙方利益。
司法院表示,此次研討過程互動熱烈,藉由主持人、報告人、與談人及與會者從不同角度深度交流對談,見證勞動事件新紀元初步成果,會中各界建議事項,將列為司法院檢討研議相關法制參考。
2021.04.19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