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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
2021-04-23
勞動部民國110年4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0220號

訂定「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