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停業或採分流、遠距辦公勞工之工資給付原則
2021-06-15
近期國內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宣布特定場所關閉,並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降低疫情對企業之衝擊。有關該期間勞工工資給付原則,勞動部特予說明。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勞動部最後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勞雇雙方均應共同遵循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防疫措施。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之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宜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希望勞雇雙方於兼顧勞資和諧之前提下,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021.06.15 勞動部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勞動部最後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勞雇雙方均應共同遵循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防疫措施。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之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宜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希望勞雇雙方於兼顧勞資和諧之前提下,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021.06.15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