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飲料店被爆聘工讀生要簽自願離職表 勞工局:違法
2021-07-07
目前正值暑假工讀旺季,有男大學生在Dcard論壇爆說,到台南某知名手搖飲找長期工讀,被店家要求要先簽自願離職表,讓他一臉黑色問號及霧水,店員說每一個工讀入職都必須簽,後續比較好作業,因為很多人都只做幾天而已;原PO認為店家已明顯違反勞基法,除放棄這份工讀機會並提醒想找工讀機會者注意自身的權利,也將向勞工局反映。
台南市勞工局表示,根據文義雇主可能涉及以下規定:1. 本案雇主要求先行簽立自願離職書,似為規避未來終止契約時,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係為迂迴規避法律強制規定之脫法行為,應為無效。倘日後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時,應依終止契約理由判定,如符合勞基法第11條終止契約之事由,雇主仍應付資遣費。如未給付資遣費容有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給付資遣費規定,罰30萬至150萬元。
2. 另如於契約約定「未做滿半年要罰5000元」乙節之約定,如雇主未符合第15-1之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其約定無效。如因勞工未達雇主所約定之年資,則要罰5000元,倘逕自從工資予以扣發,即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法定義務。
3. 如該罰5000元之約定,是為要求勞工遵守須於兩周前提出之約定,則應視該勞工之實際年資及預告義務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
4. 如違約賠償條款與維持企業秩序的客觀目的欠缺合理關聯,或勞工違反服務年限規定與雇主實際所受損害顯不相當,即有濫權之疑慮。至勞工未達約定服務年限離職,係屬雇主經營風險所致,或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者,自無違約。
勞工局長王鑫基說,尚未接到民眾投訴,因原PO也沒有說是那一家分店,將行文給總公司了解。但印象中該企業形象不錯,若求職工讀生第一天就要簽自願離職表,不簽就不雇用,是很不友善的。
原PO表示近期剛好想找長期工讀,因為暑假以及開學後上課之餘可以增加收入,上周去某知名手搖飲店簡單面試之後,約今天去店裡聊飲品概念以及員工守則及然後討論如何排班,但一去的時候就要他先簽自願離職表,他一頭霧水 為什麼要簽這個?
店員說,每一個PT入職都必須簽這個喔,因為這樣後續才比較好作業。因為很多人都只做幾天而已;原PO質疑「這個不是應該要是員工離職前才簽的嗎?」店員強調一定要簽,不然會影響後續的作業,店長說如果不簽的話就不適用,原PO說知道離職前必須簽這個,但不理解為什麼是現在剛到值就要簽。
店員仍強調因為遇到很多員工有各種問題,為了保護資方權益所以規定的,還有一條規定「未做滿半年,要罰5000喔」。原PO問說,不簽就無法繼續工作是這樣嗎?店員回說是的。原PO最後說當然沒那麼天真簽下去,選擇放棄這份工讀機會。
原PO強調,能理解服務業有些無法完全跟勞基法同步,但這間知名手搖飲也太扯了吧⋯⋯第一天請他簽自願離職單,完全不合理啊,自身權益都被玩弄在資方了,還說未做滿半年要罰5千,也無法體會這個老闆能夠對員工多好了啦
原po表示說出來這個面試工讀經驗,希望未來不要有人傻傻的被騙,需要工作機會但也不是被壓榨拐騙簽約,原PO說還好自己大二下學期有上人力資源課程,懂一些勞基法。
2021.07.07 聯合報 / 記者吳淑玲
台南市勞工局表示,根據文義雇主可能涉及以下規定:1. 本案雇主要求先行簽立自願離職書,似為規避未來終止契約時,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係為迂迴規避法律強制規定之脫法行為,應為無效。倘日後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時,應依終止契約理由判定,如符合勞基法第11條終止契約之事由,雇主仍應付資遣費。如未給付資遣費容有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給付資遣費規定,罰30萬至150萬元。
2. 另如於契約約定「未做滿半年要罰5000元」乙節之約定,如雇主未符合第15-1之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其約定無效。如因勞工未達雇主所約定之年資,則要罰5000元,倘逕自從工資予以扣發,即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法定義務。
3. 如該罰5000元之約定,是為要求勞工遵守須於兩周前提出之約定,則應視該勞工之實際年資及預告義務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
4. 如違約賠償條款與維持企業秩序的客觀目的欠缺合理關聯,或勞工違反服務年限規定與雇主實際所受損害顯不相當,即有濫權之疑慮。至勞工未達約定服務年限離職,係屬雇主經營風險所致,或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者,自無違約。
勞工局長王鑫基說,尚未接到民眾投訴,因原PO也沒有說是那一家分店,將行文給總公司了解。但印象中該企業形象不錯,若求職工讀生第一天就要簽自願離職表,不簽就不雇用,是很不友善的。
原PO表示近期剛好想找長期工讀,因為暑假以及開學後上課之餘可以增加收入,上周去某知名手搖飲店簡單面試之後,約今天去店裡聊飲品概念以及員工守則及然後討論如何排班,但一去的時候就要他先簽自願離職表,他一頭霧水 為什麼要簽這個?
店員說,每一個PT入職都必須簽這個喔,因為這樣後續才比較好作業。因為很多人都只做幾天而已;原PO質疑「這個不是應該要是員工離職前才簽的嗎?」店員強調一定要簽,不然會影響後續的作業,店長說如果不簽的話就不適用,原PO說知道離職前必須簽這個,但不理解為什麼是現在剛到值就要簽。
店員仍強調因為遇到很多員工有各種問題,為了保護資方權益所以規定的,還有一條規定「未做滿半年,要罰5000喔」。原PO問說,不簽就無法繼續工作是這樣嗎?店員回說是的。原PO最後說當然沒那麼天真簽下去,選擇放棄這份工讀機會。
原PO強調,能理解服務業有些無法完全跟勞基法同步,但這間知名手搖飲也太扯了吧⋯⋯第一天請他簽自願離職單,完全不合理啊,自身權益都被玩弄在資方了,還說未做滿半年要罰5千,也無法體會這個老闆能夠對員工多好了啦
原po表示說出來這個面試工讀經驗,希望未來不要有人傻傻的被騙,需要工作機會但也不是被壓榨拐騙簽約,原PO說還好自己大二下學期有上人力資源課程,懂一些勞基法。
2021.07.07 聯合報 / 記者吳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