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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寫「歡迎熱血青年」,竟也涉及就業歧視?
2021-09-09
問題
媒體報導位於桃園市的某上市公司,在徵才廣告中出現「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等招募文案,民眾申訴該徵才廣告強調青年群族,涉嫌就業歧視,最後遭到桃園市政府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裁處30萬元罰鍰。

專業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要明文列舉18種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其立法目的即是要禁止雇主於招募或聘僱時,忽視求職者或受僱者自身的能力、條件或表現,卻僅考量與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現無關之因素,例如年齡,造成求職者或受僱者因具有某類固有特質,而失去與他人公平競爭的就業機會。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可裁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本件涉及就業歧視的「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等招募文案,在外觀上,其實並沒有如常見的「年齡」歧視情形,例如雇主直接於徵才廣告中限定應徵者須是25歲到35歲者。任何人一眼望之,即知該雇主明顯排斥非上述年齡層者的應徵機會,構成就業歧視,應無疑義。

但本件雇主的徵才廣告,並未顯示應徵者限定哪個年齡層啊?難道為了鼓勵青年朋友勇於應徵,寫個歡迎「壯志青年」、「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也不行嗎?

實務上,就業歧視型態分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二種類型,而直接就業年齡歧視是指一個人因與其他人之年齡不同而受到不利待遇;或是一個人受到較不利的待遇是歸因於其特定年齡的情形;間接就業年齡歧視則是指一個在事實上明顯中性的規定或條件,會使得特定年齡層者受到特別不利待遇的情形。(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90016869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本件即是屬於後者間接就業年齡歧視的範圍,也就是雇主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看似中性因素,惟該因素連結的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的關聯,故認定雇主基於年齡因素涉有間接就業年齡歧視。

其他案例中,例如徵才廣告雖未出現限定特定年齡應徵者的文案,但卻寫應徵者不得有老花眼,客觀上,對於中高齡者(老花眼為自然生理現象)的就業機會,即會造成負面影響,此也構成間接就業年齡歧視。本件雇主之舉,本屬良善,料想不到反遭裁罰30萬元,對於所有雇主而言,要多留意您的徵才廣告內容是否涉有就業歧視的情形,以避免日後傷財又傷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