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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3個月內提修法規畫
2021-09-14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保護條款違憲、失效,在勞團、法學學者呼籲下,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昨允諾,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畫。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昨舉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他表示,當前《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如何適用夜間工作者,法規上是否充足?更重要的是,未來如何強化《勞基法》第49條女性保護規範?乃至於工會同意權如何積極發揮提升個別勞動權益保護的作用,都有待行政部門修法補強。

勞動部次長陳明仁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屬有效,因此女性工作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夜間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至於工會部分仍可依《團體協約法》,與事業單位就夜間出勤時的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事項的相關提升,協商議定。

與會的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綠委林宜瑾等人主張,雇主對於勞動條件具獨斷決定權,因此實有必要強化勞僱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時的浮濫運用。因此,勞動部應藉新勞動三法上路10周年之際,提出補強勞資協商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勞動部允諾,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函釋,尤其對工會集體權的確保及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保護,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畫。此外,對於保障妊娠、哺乳期間的婦女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勞動部也同意於1個月內提出保護措施。
2021.09.14 中時新聞網 朱真楷/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