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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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期
2025-03-10
114年3月製

 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未通報 最高裁罰15萬元
【記者卓羽榛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指某公司資遣員工未提前10日將員工姓名、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經查,是因該公司人資人員誤認試用期內之員工如不適任可逕行解僱,故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然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依法可處以3萬至15萬元罰鍰。
臺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工一經僱用即有相關勞動法令權益之適用,與勞資雙方是否約定試用期無關,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如是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之情形,務必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否則將可能被處以最高15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局提醒,「資遣通報」是法律所課予雇主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如員工勞務提供地位於本市,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向勞動局辦理資遣通報,惟如員工在職未滿10日,則應在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北市勞動局進一步補充,事業單位對於試用期間內解僱員工不需資遣通報的錯誤認知,可能是將勞動基準法所定離職預告期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資遣通報有所混淆。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的「預告期」是雇主向「勞工」進行預告,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的「資遣通報」是向「主管機關」通報,二者法源不同,對象亦不同,請事業單位務必多加留意,避免觸法。
114.2.27 自立晚報

 3.3% 元月失業率 25年同月最低
主計總處26日公布元月失業調查指出,受惠於春節臨時工作機會增加,元月失業率降至3.30%,連續五個月降低,創近25年同月最低,惟年後受轉職潮影響,研判2月失業率將升高。
主計總處同時公布四項「勞動力低度運用指標」,每項都比失業率高,顯示國內仍有許多勞動力可以再開發。
國勢普查處副處長譚文玲表示,國內失業情勢續呈穩定,元月失業率3.30%,季調後的失業率3.37%,都比前一個月降低,這是因為春節前有一些臨時性就業機會,不過,依過去資料研判,在領完年終獎金之後,2月會有一波轉職潮,估計失業率會因此升高。
統計顯示,在各類失業者中,非自願性失業(因業務緊縮而失業)人數略降,但仍達10萬人,連續六個月在10萬人以上,對此,譚文玲表示,這項指標近期波動不大,據此研判國內失業情勢還算穩定。
主計總處昨日也新增三個版本的「勞動力低度運用指標」,併計去年初創編的4周失業率,共有四個版本的「勞動力低度運用指標」,定義範圍由小而大依序是LU1:4周失業率,LU2:4周失業者加工時不足就業者占勞動力比率、LU3:4周失業者加潛在動力占勞動力與潛在勞動力的比率、LU4:4周失業者、工時不足就業者及潛在勞動力占勞動力與潛在勞動力的比率。
譚文玲表示,元月份的失業率雖然只有3.30%,但LU1~LU4依序是3.32%、4.23%、4.42%、5.32%,都比失業率高,這顯示實際上國內仍有許多勞動力可以再開發。
114.2.27 工商時報 于國欽/台北報導

 新北違法雇主338家 開罰1688.6萬元
新北勞工局公布今年第一波違法雇主名單,總計開罰三百三十八家業者,總罰鍰金額達一千六百八十八萬六千元。違反《勞基法》部分仍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其次是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第三則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或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另違反《職安法》以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違反《性工法》主要為雇主於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
勞工局說明,違法裁罰名單「統聯客運」使勞工超時工作已是第八次違反同一規定,加上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千四百餘人,遭重罰八十萬元。「全台物流」使勞工超時工作,甚至使勞工單月加班高達九十三小時,已是第五次違反同一規定,加上僱用勞工人數達六百四十餘人遭重罰三十五萬元。「萬達寵物事業」及「達岳運動用品」均因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未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或使勞工超時工作,非初次違反同一規定,各遭罰十六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雇主知悉職場有性騷擾行為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鍰。此外,為因應《勞基法》罰鍰金額提高至一百萬元,已修正公告新裁罰基準,依照違規次數、僱用勞工人數及違法情節決定罰鍰金額,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勞工局呼籲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免遭高額罰鍰。以上違法雇主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違法雇主查詢專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114.2.22 台灣新生報 記者蘇春瑛/新北報導

 共同陪伴生命的每一刻,父母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了減輕育兒家庭撫育及經濟的壓力,就業保險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且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也可選擇同時請領,讓父母能放心共擔育兒責任。 
勞動部說明,被保險人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向投保單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如同為被保險人,可依其實際照顧需求,選擇輪流申請或同時請領,而同性婚姻關係下撫育子女,亦有適用。勞保局會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發給津貼外,另外還會一併發給政府加發的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共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成,最長發給6個月。同一名子女父母如均符合請領資格,同時留職停薪照顧小孩,則2人合計最多可領取12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假設父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3萬8,200元,每月2人各可領到3萬560元,每月共可領到6萬1,120元,合計最多可領到36萬6,720元,能給予育兒家庭雙倍的經濟支持。 
據勞保局統計,自111年1月18日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放寬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至113年底已計有31,290位父母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113年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25,282人較110年16,472人成長53%,男性申請比例亦由110年20%成長至113年之27%,顯見近年來男性勞工朋友已越來越願意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勞動部提醒,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提供受僱者無工作收入時之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同時擔任單位負責人,或另有工作,依規定不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14.2.21 勞動部

 每月總薪資衝破6萬創高 實質月薪成長超越通膨
行政院主計總處昨(17)日表示,去年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數首度突破6萬大關,創新高,年增4.39%、為14年最大漲幅。儘管去年通膨率高於2%,但因廠商調薪、發紅利,實質總薪資、實質經常性薪資皆由負轉正,薪資漲幅追上通膨。
至於各行業薪資水準,去年則由「金飯碗」金融及保險業拔得頭籌,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超過10萬元,年增9.27%。
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譚文玲表示,去年總薪資平均數60,984元,增幅4.39%;經常性薪資平均數為46,450元,增幅2.77%是25年最高,二者增幅皆大於去年通膨率(2.18%),剔除物價因素後,去年實質總薪資達56,566元,歷年新高,增幅2.16%是近六年最高;實質經常性薪資43,085元是2021年以來最高,增幅0.58%。
譚文玲分析,最低工資調升、廠商加薪、工時增加都可能牽動薪資,儘管去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仍衝破通膨警戒線,但在廠商調薪、製造業發紅利,加上AI商機大爆發、疫後旅遊商機助攻等因素之下,去年實質總薪資、實質經常性薪資皆擺脫負成長陰霾,顯示薪資成長幅度已超越通膨。
不過平均薪資易受極端值影響,觀察中位數更能反映多數民眾「薪」聲,主計總處同步公布去年經常性薪資中位數37,274元,年增3.29%,為近五年最高。
至於各行業薪資,去年由「金融及保險業」奪冠,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達107,348元,年增9.27%。
排名第二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102,150元,年增7.88%;排名第三則是「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96,669元,增幅0.08%。
譚文玲指出,金融業去年業績亮眼,獎金發得多、也持續加薪;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則受惠於AI助攻。
另外,「運輸及倉儲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65,305元,年增5.4%,雖不如2023年亮眼,但因國人熱愛出國旅遊,海運表現也不差,整體業績仍佳。
另外,「批發業」去年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57,472元,年增6.73%,增幅亮眼,主要與製造業出口亮麗有關。
去年各行業總薪資多呈正成長,惟仍有部分行業衰退。觀察細部行業別,「用水供應業」年減0.3%,主因年資超過20年以上的高薪者陸續退休,年輕新血加入,與世代遞補有關;「海洋水運業」減幅達1.52%,主因疫情紅利消失,但整體而言,該行業薪資表現仍佳。
114.02.18 聯合新聞網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違反勞基法 單月逾百企業遭勞動局罰款
[周刊王CTWANT] 台北市勞動局6日公布去年12月共106家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遭罰,罰鍰總金額763萬元,其中,光華巴士不僅在此次遭罰100萬元最高,去年整年度總計因遭罰2次,累計開罰200萬元,勞動局表示,主因是違反「使輪班制人員於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恐釀疲勞駕駛。
勞動局表示,去年12月罰鍰金額前5名,依序為光華巴士(100萬元)、台灣善商(90萬元)、嘉里大榮物流(60萬元)、台灣航勤(60萬元)、聯安保全(24萬元)。
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加班費,計26家(24.53%);每7日中未有1例假1休息日,計25家(23.58%);工資未全額給付,計15家(14.15%);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計14家(13.21%);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計11家(10.38%)。
勞動局也統計,去年全年度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累計1105家次,金額達7085萬元,違法樣態則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為該年度榜首。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光華巴士去年遭罰2次,金額累計200萬元為各事業單位中最高,且自2020年迄今已7次違法,違法次數的累積已達最高罰鍰金額。
高寶華呼籲,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資產,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勞動局也推出「勞條健檢師」服務,雇主可透過「台北市民服務大平台」線上申請,或至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臨櫃申請,勞條健檢師會主動向申請人確認輔導時間並提供服務。
114.2.7 周刊王CTWANT |中國時報謝佳君

 勞動部持續擴大法律扶助範圍,力挺勞工朋友爭取應有法定權利
勞動部近期將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下稱扶助辦法),擴大「將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同時「延長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以充分保障經濟較弱勢之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扶助辦法自100年施行迄今,每年均有滾動檢討相關機制,且已經多次修正,包括108年底為配合勞動事件法施行期程,將勞工申請勞動調解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法律扶助範圍;110年擴大扶助勞動訴訟所生之鑑定費、執行費及證人費或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必要費用等,113年更擴大將積欠工資爭議納入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有助於勞工透過司法途徑爭取勞動權益。且勞動部自98年起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迄今(114)年1月止,已提供逾3萬7千位勞工訴訟扶助,協助勞工爭取近新臺幣102億元勞動權益,對於勞工權益保障有相當成效。
勞動部指出,本次擴大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卻未履行調解內容之勞資爭議納入訴訟扶助範圍,主要係考量調解成立後如雇主不願意履行,勞工須進行保全或強制執行聲請程序,亦屬法律上專業之範疇,一般勞工恐因不諳專業法律術語或法院作業程序,導致多次往返法院耗費相當人力與時間成本,甚至影響權益,故本次擴大將該態樣納入律師代理及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範圍。勞動部另考量實務上常出現勞工向雇主提起訴訟後,反遭雇主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等情形,因此本次修正一併放寬將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態樣納入扶助範圍,更完整維護勞工應有權益。相關配合措施調整因需配合作業調整時程,規劃於明(115)年1月起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另一大重點係落實對於經濟弱勢之勞工申請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考量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於勞資爭議發生後,較不易於短期間內再度穩定就業,進而導致其經濟弱勢處境加劇。勞動部為充分保障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爰於本次扶助辦法修正延長經濟弱勢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人,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原定最長扶助180日,調整為最長扶助至270日,以落實對於經濟弱勢勞工之法律扶助。
勞動部最後強調,勞工法律扶助業務之推動向來為勞動部施政重點之一,未來仍會傾聽各方意見,賡續滾動式檢討相關現有機制,以確保相關規範得與時俱進,完善勞工訴訟權益保障。勞動部也呼籲勞工朋友,如勞工有訴訟代理扶助或訴訟必要費用之申請需求,可逕撥打法扶基金會全國服務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洽詢或可參閱法扶基金會網站法扶服務專區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勞動部委託) https://www.laf.org.tw/service-project-detail/9;如欲瞭解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相關扶助申請,可再撥打勞動部專線02-8995-6866洽詢,以獲得最專業、及時之諮詢服務。
114.2.4 勞動部

 勞動部持續擴大法律扶助範圍,力挺勞工朋友爭取應有法定權利
勞動部近期將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下稱扶助辦法),擴大「將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同時「延長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以充分保障經濟較弱勢之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扶助辦法自100年施行迄今,每年均有滾動檢討相關機制,且已經多次修正,包括108年底為配合勞動事件法施行期程,將勞工申請勞動調解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法律扶助範圍;110年擴大扶助勞動訴訟所生之鑑定費、執行費及證人費或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必要費用等,113年更擴大將積欠工資爭議納入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有助於勞工透過司法途徑爭取勞動權益。且勞動部自98年起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迄今(114)年1月止,已提供逾3萬7千位勞工訴訟扶助,協助勞工爭取近新臺幣102億元勞動權益,對於勞工權益保障有相當成效。
勞動部指出,本次擴大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卻未履行調解內容之勞資爭議納入訴訟扶助範圍,主要係考量調解成立後如雇主不願意履行,勞工須進行保全或強制執行聲請程序,亦屬法律上專業之範疇,一般勞工恐因不諳專業法律術語或法院作業程序,導致多次往返法院耗費相當人力與時間成本,甚至影響權益,故本次擴大將該態樣納入律師代理及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範圍。勞動部另考量實務上常出現勞工向雇主提起訴訟後,反遭雇主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等情形,因此本次修正一併放寬將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態樣納入扶助範圍,更完整維護勞工應有權益。相關配合措施調整因需配合作業調整時程,規劃於明(115)年1月起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另一大重點係落實對於經濟弱勢之勞工申請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考量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於勞資爭議發生後,較不易於短期間內再度穩定就業,進而導致其經濟弱勢處境加劇。勞動部為充分保障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爰於本次扶助辦法修正延長經濟弱勢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人,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原定最長扶助180日,調整為最長扶助至270日,以落實對於經濟弱勢勞工之法律扶助。
勞動部最後強調,勞工法律扶助業務之推動向來為勞動部施政重點之一,未來仍會傾聽各方意見,賡續滾動式檢討相關現有機制,以確保相關規範得與時俱進,完善勞工訴訟權益保障。勞動部也呼籲勞工朋友,如勞工有訴訟代理扶助或訴訟必要費用之申請需求,可逕撥打法扶基金會全國服務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洽詢或可參閱法扶基金會網站法扶服務專區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勞動部委託) https://www.laf.org.tw/service-project-detail/9;如欲瞭解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相關扶助申請,可再撥打勞動部專線02-8995-6866洽詢,以獲得最專業、及時之諮詢服務。
114.2.4 勞動部

 北市勞資爭議常見三大類型 勞動局提醒雇主減少爭議小撇步
農曆春節假期已結束,勞工朋友陸續收心返回工作崗位囉!北市勞動局提醒,春節假期前後多有工資、資遣費等爭議發生,請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妥為協商處理,共創勞資和諧!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指出,全國勞資爭議平均每年約2.5萬件,臺北市113年度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共4,506件,其中以「工資」類型爭議(含加班費)占最多數計1,483件,「資遣費」爭議計962件次之,「契約」爭議為第三計480件。
如何減少上述勞資爭議呢?呼籲勞資雙方這樣做:
一、勞務的對價均屬工資,應核實計算工資給付勞工,且不得任意扣發工資。
二、勞工如確有加班情事,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不可片面要求只能補休。勞工如果主動加班,雇主或主管沒有當場反對者,仍應給付加班費。工作時間應確實記錄至分鐘,如果沒有經過勞工同意以半小時或是1小時為加班單位,加班費應核實計算到分鐘。
三、如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除依法提前通知勞工外,雇主應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服務證明書。 勞動局提醒民眾,如遇有勞資爭議,可透過「勞動即時通」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雙方還可共同申請交付仲裁,亦可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申請仲裁,程序便利又兼顧專業,還能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
114.2.3 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過年上班人人都領雙倍薪水? 勞動局:老闆可事前經勞工同意調假
今年1月28日(農曆除夕)至1月31日(初三),為內政部指定應放假之日,台北市勞動局說明,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老闆應使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如老闆使月薪制勞工於農曆除夕至初三同意出勤,依法需增給1日工資(8小時以內)或事前經勞工同意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明,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且希望藉由實施8週彈性工時制度,使本年度春節連假連放9天,需事先經工會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就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且要在會議決議將企業的行事曆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才能將1月27日的工作日與2月8日休息日調整互換。
高寶華指出,調整後的1月27日已成休息日,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老闆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至於調整後的2月8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勞工出勤時只要按正常的上班日給薪即可。
勞動局特別提醒,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除此之外,按勞動部公告,自114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額調整為新臺幣2萬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額調整為190元,老闆如使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每小時最低工資(8小時以內)不得低於380元。
114.2.2 [FTNN新聞網]記者盧逸峰/台北報導